联环健康 生命阳光
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1011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公众监督,建立阳光国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控股子企业在业务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集团及控股子企业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各类信息。

第四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五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由集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集团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集团基本信息:集团历史沿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

(二)集团治理信息:集团治理及管理结构、各治理结构中主要成员信息、集团重要人事变动等;

(三)集团关键财务数据: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四)产权交易信息: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事项等信息;

(五)重大问题整改: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六)其他公开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向集团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由集团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交的,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应当与上市公司确认后公开。

第十条  集团及控股子企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声誉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官网是集团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集团官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公开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除在集团官网进行信息公开外,集团可采用如下公开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公告栏、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集团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三条  集团实行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集团公开企业信息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出。由集团各部门所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集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企业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信息公开后,集团责任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企业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集团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企业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集团考核事项清单,各部门和控股子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信息公开工作突出的个人、部门或控股子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集团相关部门和控股子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控股子企业参照本办法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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